高伟绅合伙人马云解读《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来源:晨哨并购(原文有删减)


发改委于11月3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云通过结合对比发改委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即“9号令”)中的规定,就《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解读。


投资主体:明确境外投资主体被纳入监管范围

马云律师介绍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中国投资者使用其境外平台/主体进行海外投资和/或融资的情况下,仍然将受到发改委的监管。这是对现行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监管体系的适用性的重要澄清。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发改委所监管的投资主体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适用范围:引入了“控制”概念

此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还引入了“控制”概念。“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 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小路条取消:对竞标类收购重大利好 

与9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取消了“小路条”这一要求。马云律师认为,这一举措对中资海外并购肯定是利好消息,尤其是竞标类的海外收购。因为取消“小路条”可以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项目的前期(尤其在竞标阶段)可以更加快速迅捷地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马云律师同时补充道,取消“小路条”并不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可以完全忽视在项目前期与中国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的重要性。以前由于“小路条”的要求,中国投资者在项目前期就可以大致了解到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对项目的整体态度。取消“小路条”后,即使在法规层面不再要求中国投资者在项目前期向中国政府部门进行正式申报,但中国投资者仍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例如:交易金额较大的项目、交易结构/流程复杂的项目、涉及的行业比较敏感的项目),考虑是否应当在项目早期(而非等到交易文件签署之后)就需要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以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肯定和支持。


敏感行业:有待发改委进一步制定敏感行业目录

从9号令与《征求意见稿》的文字对比可发现,在对敏感行业与敏感国家/地区的规定上,发改委未来有权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而对敏感行业和国家地区的具体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

 

 

备案管理的权限划分

就非“敏感类”项目而言,征求意见稿基本沿用了9号令中的核准/备案权限的划分,以:(i) 中方投资者是否为中央国有企业,以及 (ii)(如果中方投资者不是中央国有企业)中方投资额是否低于3亿美元为两项判断标准,来确定该项目的备案层级为地方发改委或是国家发改委。


事中与事后监管

在9号令中,未就境外投资的事中与事后的监管事项有具体的规定。但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供该等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恶意分拆、隐瞒有关情况、虚假申报等)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中止或停止项目并限期改正。